保險公司嫌理賠金額過高,要求減少賠付。4月9日,姚先生在12315的幫助下,向保險公司說“不”。
據消費者姚先生介紹,去年5月,他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車險合同,繳納了每年3700元的保險費用,今年4月6日,車子在店下鎮發生事故,處理事故的總費用為2萬元左右,其中包括醫療費5000元和施救費4800元。在理賠時,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費和施救費兩項費用金額過高,超過了物價局的定價標準,要求扣減2000元。消費者認為不合理,遂向12315投訴希望給予調解。最終在12315臺調解下,保險公司同意予以全額理賠。
工商部門認為,根據我國《保險法》有關規定,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車險合同未明確醫療費、施救費最高限額,也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。在事故理賠時,保險公司以子虛烏有的“物價局定價標準”為托辭,強迫消費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規定并據此減免保險責任,屬于擅自增加合同條件以達到擴大自身權利、加重投保人責任的無效條款,不僅違反了合同義務,也嚴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。
工商部門提醒準備投保的消費者,在簽訂合同之前,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,仔細甄別格式合同中可能暗藏“文字陷阱”和“霸王條款”,切忌盲目簽約,對于不懂的內容,應要求保險公司作出明確解釋,并將解釋內容形成文字作為合同附件,以免事后才發現權益受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