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管理制度樣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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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 準 __________________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(以下簡稱本廠)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,以達高度運用人力,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。
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,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。
第二章 任 用
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,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。
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:
(一) 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助理——由董事會任免。
(二) 部長、副部長、主任、副主任——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。
(三) 組長、副組長——由主管部長(主任)任免或主管部長(主任)提請總經理任免,事后報董事會核備。
(四)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。
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,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,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。
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不得予以任用:
(一) 剝奪公權、尚未恢復者;
(二) 曾犯刑事案件,經判刑確定者;
(三) 受禁治產宣告、尚未撤消者;
(四) 通緝在案,尚未撤消者;
(五)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;
(六) 身體有缺陷、或健康狀況欠佳,難以勝任工作者;
(七) 未滿十六周歲者。
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,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,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。
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,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(董事長)核準正式任用。
第八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,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,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(董事長)核備。
第九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,試用開始前,應在人事管理部門(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)辦妥下列手續:
(一) 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;
(二)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;
(三)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。
第十條 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。
第三章 服 務
第一條 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,除依職位說明書外,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,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,應盡力完成,不得拒絕。
第二條 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 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。
(二) 尊重工廠信譽,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,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,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,不得擅用本廠名義。
(三) 盡忠職守,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。
(四) 執行職務時,應力求切實,不得畏難規避,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。
(五) 愛護工廠財物,不浪費,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。
(六)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,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。
(七)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,切戒不良嗜好。
(八)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。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。
(九)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,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。加班管理制度另訂。
第四章 待 遇
第一條 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章各條辦理。
第二條 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:
(一) 計時工資。
(二) 計件工資。
第三條 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。
第四條 工資結算辦法
(一) 計時工資結算辦法
(二) 計件工資結算辦法
第五條 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、職務、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。
第六條 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:
(一)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。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。
(二) 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。
第六條 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服務滿三個月者,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。
(二) 服務未滿三個月者,不發給年終獎金。
(三)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
第七條 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,按日計算。
第八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,按日計算。
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
第一節 調 遷
第一條 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,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,員工不得借故推諉。
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,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,其他人員逾限三日,即視同自動辭職。
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,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。
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,按日計算。
第二節 出 差
第一條 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。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。
第三節 給 假
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:
(一) 元旦 ;
(二) 春節 ;
(三) 國際勞動節 ;
(四) 國慶節。
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,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病假——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,每月不得超過5天,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,逾期未痊愈,即予停薪留職,但以一年為限。
(二) 事假——因私事待理者,可請事假,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。
(三) 婚假——本人結婚,可請婚假七天。
(四) 喪假——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喪之時,可請喪假八天;祖父母、外祖母、配偶之父母、兄弟姊妹喪亡時,可請喪假六天。 【打印此文】【收藏此文】【關閉窗口】